关于受理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学生毕业当年入伍 2015年退役后申请上海户籍材料的通知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6日 阅读次数:1239本市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国家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的相关政策,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5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5〕26号),即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符合申请条件的2015年退伍的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可根据通知要求由录用该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将申报落户材料递交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徐汇区冠生园路401号2号楼1楼)受理大厅。具体内容如下:
一、受理对象
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毕业当年入伍、服役期间表现良好、按规定服完现役退役(含义务兵和士官),已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以及各类企业(含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签订就业协议书的2015年退役本科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
二、材料要求
1.填写完整并签字加盖公章的《2015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含申请材料清单);申请表须在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网(www.firstjob.com.cn)(以下简称“就业创业服务网”)的“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上填报后下载打印(申请材料清单将根据网上填报内容自动生成,须一并打印提交)。
2.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2015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个人信息表》(含学习成绩评定和学校推荐意见;表中所涉及学科(专业)代码与学科(专业)名称必须按照教育部相关学科(专业)目录填写,自设专业须填写上级学科名称和代码;表格可在就业信息网上下载)。
3.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推荐表。
4.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就业协议书。
5.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教务部门盖章的成绩单(按学期分列)。
6. 如获得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的,须提供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教务部门或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
7.由学校征兵工作部门(一般为人武部或保卫处)出具的毕业生入伍及退役情况证明(样张可在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网www.firstjob.com.cn下载中心下载)。
8.《士兵退役证》复印件(验原件)。
9.用人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10. 在本市出资创办企业(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补注入资金的创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就业协议,并须提交以下材料:
⑴公司非零注册验资证明,公司注册成立时间应不晚于2015年5月31日;
⑵由毕业学校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创业情况报告》及2015年毕业生自主创业情况申报表(可在就业创业服务网下载);
⑶2015年度内连续3个月所创办企业为员工(包括毕业生本人)缴纳社保单据复印件(验原件),如毕业生本人因户籍原因无法缴纳社保的,须提供其本人未在沪缴纳社保的证明;
⑷ 2015年度内连续3个月所创办企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复印件(验原件);
⑸所创办企业营业场所情况的相关材料:
——如属自购房,须提交自购房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如属租房,须提交租赁房屋产权证和租房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⑹所创办企业营业场所缴纳的公用事业费单据复印件(验原件),包括水电、通信、物业账单等。
除上述材料以外,如用人单位认为确有必要,可提交其他相关材料或有关说明。
特此通知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
201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