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将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到本市农村学校任教列入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范围的通知》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9日 阅读次数:844各位毕业生好:
接上海市《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将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到本市农村学校任教列入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范围的通知》(沪教委学〔2016〕15号)文件通知: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并到上海市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在3年(含3年)以上的,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毕业生是指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请在农村任教的毕业生(农村学校名单参照《沪教委人〔2017〕100号》),
可以按照 《沪教委学〔2016〕15号》中的 第四条“申请程序”,由毕业生向其任教学校递交材料,申请补偿代偿。